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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规定(97修正)[失效]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农业特产税按应税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应税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为: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
  由收购单位和个人纳税的,应交税款按其收购金额(烟叶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用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加工的产成品,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
  四、纳税环节
  农业特产税原则上向生产地或收购地所在征收机关缴纳。具体纳税环节规定如下:
  (一)生产者纳税的纳税环节。
  1、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凡是帐票健全的实行查帐征收。
  2、非查帐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可在生产环节征收或在销售环节征收。在生产环节征收的要建立村级征收网络,实行定产或估产征收。在销售环节征收的委托收购单位或个人,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税款,征收机关要付给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一定的劳务费;没有委托代扣代缴税款的收购单位和个人,要督促卖方按规定交税,如发现收购应税未税产品,由收购方补税;直接销售应税产品给消费者的,由销售者缴税。
  (二)收购者纳税的纳税环节。
  由收购单位和个人负责纳税的应税产品,由收购单位和个人按其收购金额(烟叶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和规定的税率,在收购时缴税,税款由收购者负担,不得从农民所得货款中扣缴。
  五、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查帐征收的按月申报纳税;非查帐征收的,可按批、按次或按日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县(市)征收机关决定。
  六、减税免税
  (一)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农业税照征,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时,应将农业税扣除。
  (二)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经自治区科委立项的科学试验项目,在试验期间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给予免税。
  (三)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产品的,从有收入时起1-3年内准予免税。对当年种植和养殖当年有收入,以及多年种一次性收的应税农业特产品是否减免,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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