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规定(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5日)废止(原因:制定依据已被2005 年12 月29 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 号)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规定
 (1994年5月10日 桂政发〔1994〕38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2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第1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3号)和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94]财农税字第7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作如下规定:
  一、纳税人
  凡是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取得农业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但不含生产烟叶、糖料蔗、猪牛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的单位和个人。
  凡收购烟叶、糖料蔗、猪牛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毛茶、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香菇、银耳、云(木)耳、水产品、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缴纳税款。
  对收购前款以外的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确定其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具体的扣缴义务人由县(市)征收机关确定;没有确定为农业特产税扣缴义务人的单位和个人,由收购方督促卖方按规定交税,如发现收购方收购应税未税产品,由收购方补税。
  二、应税产品及税率
  对烟叶、园艺、水产、山林、牲畜产品和食用菌、贵重食品等征收农业特产税。具体税目、税率按“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详见附表)。
  应税产品是指初级产品,包括经过保鲜、防腐和进行其他初级加工、简单加工后的产品。
  各县(市)人民政府认为需开征的其他大宗农业特产品,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