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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规定(97修正)[失效]

  (四)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违反防火规定的;
  (五)违反用电防火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改正的;
  (六)值班人员不履行防火职责的;
  (七)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搭建易燃建筑或堆放可燃物,不听劝阻的;
  (八)涂改、转借、出租消防证件的。
  第六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不报警或阻碍报警的;
  (二)谎报火警,或拒绝、阻挠、刁难公安消防监督人员依法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火灾调查、事故处理,或有意隐匿实情、提供假情况的;
  (三)擅自在仓库等重点防火部位,搭建易燃简易建筑,不听劝阻的;
  (四)公共场所堵塞疏通道、封闭安全出口、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五)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人员,不进行消防知识专业培训、考核就让其上岗工作,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六)违反高层建筑、古建筑、仓库消防管理规定的。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对消防监督机构下达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拒不执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超过一个月的,可责令其停工、停产、停业整改。
  第八条 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处以火灾、爆炸事故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的1%至10%的罚款,并可对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有违反建筑防火管理规定行为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工程施工图未经消防监督机构进行防火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的,在责令其停止施工的同时,对建设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没有按防火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按工程设计收费的10%至30%罚款,重新设计的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
  (三)施工单位不按核准的图纸或防火审核批复要求施工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工程所需整改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工程竣工后,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从使用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处一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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