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广西壮族
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选矿环境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1996年3月17日行政处罚法公布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136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政府规章32件,废止政府规章42件,保留政府规章62件。
为此,对《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选矿环境管理办法》(199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