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性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代替,制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已于2004年6月3日被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性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1996年3月17日行政处罚法公布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136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政府规章32件,废止政府规章42件,保留政府规章62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