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代替,制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已于2004年6月3日被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性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1996年3月17日行政处罚法公布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136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政府规章32件,废止政府规章42件,保留政府规章6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