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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性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代替,制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已于2004年6月3日被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性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
 (1990年1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2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第1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劳动保护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和引进的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劳动保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在落实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中负下列责任:
  (一)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有劳动保护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二)在编制、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审批劳动保护方面相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内;
  (三)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劳动、卫生、环保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有关会议,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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