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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广西壮族
 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的决定
 (1997年1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1996年3月17日行政处罚法公布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136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政府规章32件,废止政府规章42件,保留政府规章62件。
  为此,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桂政发〔1989〕8号)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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