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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加强领导,完善管理机构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江泽民总书记曾多次指出要加强城市燃气特别是燃气热水器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江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患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指示精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善燃气管理机构,强化管理工作。各地建设行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劳动、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二、学习、宣传《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提高燃气安全防范意识
  (一)认真组织学习。各地要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燃气企业、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燃气用具生产销售单位等认真学习《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提高燃气管理部门的执法水平和燃气生产、经营者守法的自觉性。
  (二)广泛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宣传活动。各地要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采取开展宣传周(日)活动和张贴宣传标语、印发宣传资料、宣传车巡回宣传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三、认真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强化燃气行业三个市场的管理
  (一)强化燃气工程市场管理。城市燃气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布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计划开工项目一定要按报批手续进行,严格审批、验收制度。已开工的项目未经批准的要重新审批,对一些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下来。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标准、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二)强化燃气用具市场管理。严格执行燃气用具生产许可制度,加强对销售、安装、维修燃气用具企业的资质管理,同时要抓好产品质量检测工作。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燃气用具等违法行为。
  (三)强化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建设部资质审查标准,抓紧抓好燃气企业资质审查工作,凡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一律不许经营燃气。新建燃气企业必须经建设、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对无证经营、充装劣质气、液化气灌装量短斤缺两、钢瓶残液量超标等扰乱燃气市场的行为要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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