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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1998年4月16日 桂政发〔1998〕20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发全区燃气安全检查意见的通知》(桂政办电〔1997〕18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区各地陆续开展了燃气安全检查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派人组成的自治区燃气安全检查小组根据各地上报的检查情况,对部分市、县进行了抽查。从贯彻《通知》的情况看,大部分地、市重视燃气安全检查工作,做到认真部署,广泛宣传,严格检查,如实汇报。从全区燃气安全检查结果看,大部分地、市在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燃气安全管理状况容乐观,各地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有的地方甚至还引发了燃气安全事故。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燃气工程建设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部分地、市的一些燃气工程项目选址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工程建设未办理报建手续;设计、施工、竣工等未经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把关,造成燃气储配站、供应点布局不合理,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
  二、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不规范。一些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在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中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有的无证设计或超范围设计,造成燃气工程安全防火间距不足,工艺、功能不完善,消防设施、器材不完备,防火、防爆、防静电设施不可靠等安全隐患。
  三、无证经营、违章经营现象仍屡禁不止。部分燃气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经营燃气所应持有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证、气体充装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无证经营。一些燃气企业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少充气,充装劣质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有的燃气经营者违章充装液化气,造成燃气事故。
  四、违章建、构筑物占压煤气管道的现象有所回潮。因建设施工损坏煤气管道造成煤气泄漏的事故时有发生。
  五、超期检验钢瓶仍在充装使用的现象较为普遍。部分充装站片面追求盈利,违反钢瓶充装管理规定,对超期检验钢瓶进行充装,形成恶性循环。检查发现,大量超过检验期限1年、2年甚至4年的钢瓶仍在充装使用,给社会留下了安全隐患。
  以上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为了切实加强我区燃气的安全管理工作,现针对安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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