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30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南宁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15日
南宁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凭国家安全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以下简称《侦察证》),有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市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侦察证》。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持《侦察证》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享有下列职权:
(一)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要求被验身份的人员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验证;
(二)检查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嫌疑的人员的随带物品;
(三)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有关情况;
(四)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五)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娱乐场所等须凭票证进入的场所;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
(七)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可以先乘坐后补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