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应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开展机关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
三、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是干部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要切实抓好,取得突破。
1、建立健全基本制度。
(1)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任期制。地厅级、县处级领导干部最多只能在同一职级的领导岗位上连续任职10年。到期不能提升职务的,一般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党政机关以外的领导职务,部分比较优秀的或因工作需要的可以交流使用。
(2)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试用制。对通过公开选拔方式选拔上来的地厅级和县处级干部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合格者正式办理任命手续;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基本素质好,需要培养提高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对经实践检验不具备领导能力的,免除试用职务,适当安排工作岗位。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把试用制逐步推广到用其他方式选拔上来的领导干部。
(3)建立和完善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制度。除对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按法纪规定进行调整之外,领导干部经考核确认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应视为不胜任现职,需进行必要的调整。一是政治思想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屡教不改,严重影响班子团结;二是组织领导能力差,同所任职务的要求不相称,工作打不开局面;三是对在上一级组织部门进行的年度、届中、届末考核中,民意测验不称职票达50%以上者,就地免职;不称职票达30%以上者,进行诫免,限期改正,半年以后跟踪考察,不称职票仍为30%以上的,即行免职。
对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调整办法主要是:交流、辞职、降职、免职。领导干部被调整后,其工资、职级待遇按新任职务确定。
(4)严格执行离退休制度。凡领导干部到了离退休年龄,必须按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延期离退休的,要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防止和杜绝随意开“口子”的问题。
2、建立健全配套制度。
(1)完善干部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结合公务员制度的贯彻执行,进一步明确干部的岗位职责。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要全面、详细,并尽可能量化。要把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目标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同干部的升降和进退挂钩。
(2)完善领导班子职数制度。对各类领导班子职数作出严格规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增加职数的,必须经过严格审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3)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党委组织部门对本级党委管理的现任领导干部要坚持进行定期考核。当前要严格实行届中考核和届末考核,没有明确届期的,每2-3年进行一次考核。以后逐步推行年度考核。对领导干部的考核要严格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内容、程序、方法进行。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和考核组组长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