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干部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8年4月13日 桂发〔1998〕7号)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尤其要在干部能上能下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推动我区改革与发展“三大战略、六大突破”决策的全面实施,现就干部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
1、进一步提高对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是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干部选拔任用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党管干部方法的有益探索,是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有效举措,对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快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实现改革与发展的新突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稳妥地试行和推开这项工作。通过试点,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使这项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除了运用这一方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外,还可以用来选拔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2、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的职务和人数。今年,自治区党委采取组织推荐、群众举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选拔30名副厅级领导干部。具体职务是:自治区计委、经贸委、教委、科委、计生委、体委副主任,人事厅、劳动厅、卫生厅、文化厅、外经贸厅、审计厅、民政厅、司法厅、广播电视厅副厅长,地税局、环保局、统计局、旅游局、新闻出版局副局长,自治区编办、自治区党委政研室、党史研究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室副主任,广西医科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副校长,广西民族学院、广西农科院、广西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广西日报》社副总编,各1名。
3、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要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今年公开选拔的副厅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政治思想素质好,能够正确理解和掌握邓小平理论,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忠诚党的事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思想解放,实事求是,有强烈的改革开放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群众公认,实绩突出;能够自觉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具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拟担任职务所必备的理论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组织领导和宏观决策能力;在正县(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在副县(处)级岗位工作四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党外干部以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任职时间可比同级干部放宽一年。个别条件特别好的,对任职时间的要求可以破格。
4、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的基本程序。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的工作程序,要充分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程序把关”、“层层筛选”。主要工作程序是:宣传发动、公开推荐报名、统一考试、组织考核、党委决定任用。要切实抓好考试这一关键环节,认真研究试题,合理设计考试内容和题型结构,科学选择考试方法。要认真做好组织考察工作,重点考察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把真正德才兼备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