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基金来源:
  (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的按比例留用的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林业保护建设费;
  (二)国有林场(站)按规定上交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资金;
  (三)林业有偿使用回收资金和无偿补助育苗调出县外收取的苗木管理费;
  (四)银行贷款;
  (五)自治县、乡(镇)财政拨款用于发展林业的资金;
  (六)农业开发资金中用于造林绿化部分的资金;
  (七)扶贫资金和城乡建设费中用于林业的部分资金;
  (八)经营经济林部门上交的育林金或扶持费;
  (九)水源林受益部门、单位交纳的水源林管护费;
  (十)其他有关收入。
  林业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坚持造林检查验收制度,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年育苗、造林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内容:
  (一)核实育苗面积、计算产苗量、评定苗木等级。
  (二)核实造林和抚育面积、成活率及质量。
  (三)核实开修营造的防火线、防火林带、防风防水林带、防牛围墙等数量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实行造林绿化、林种结构调整任期目标责任制,保证造林绿化任务的完成。

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采取措施,保证森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森林覆盖率保持在70%以上,并列入各级领导的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林业工作管理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的组织工作。
  自治县林业公安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能,保护辖区内森林资源不受破坏。
  自治县设立三级森林防火机构:县设指挥部;乡(镇)设分指挥部;村民委员会设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护林消防工作,并签定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业工作管理机构、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护林组织和护林联防组织。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