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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分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十三、相应调整和取消高校毕业生就业流向控制措施中的限制性收费政策。各地要积极疏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打破部门和区域界限,放宽与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和取消有关限制指标,为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条件。各地、各部门要从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出发,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的接收安排工作,对用人单位需要接收的高校毕业生,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支持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各地接收高校毕业生不得征收城市增容费,不得收取跨地市、跨部门就业和不符合流向限制费等各种费用。各高校不得收取毕业生跨就业范围的限制费。
  十四、要积极培育和逐步建立我区以学校为基础、政府为主导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继续鼓励和协调组织区属高校举办或联办各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建立以学校为主导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机制。各地应积极支持和组织用人单位参加学校组织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政府、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学校要通过签订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列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派遣的依据。各高校,各地、市,各厅、局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凡举办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等形式的活动,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后方能举行。非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不得举办以高校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洽谈会或招聘会。
  十五、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和就业指导工作。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要注意突出爱国荣校、求实奉献和艰苦奋斗等思想教育。高校毕业生应服从国家需要,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把个人的理想同国家前途结合起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十六、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各地、市,各高校要成立由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地、市,高校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地、市可由人事、教育等部门分管的领导担任副组长),并有常设的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机构,负责指导、推荐和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高等院校要认真研究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的情况,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推进学校改革进程。各地、各高校从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志,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质量,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努力创造一个公平、竞争、良好的社会环境,推动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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