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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分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做好1998
 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分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8年1月11日 桂政发〔1998〕2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分配就业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毕业研究生分配就业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1998年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指导,以“统揽全局,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团结一致,艰苦奋斗,开拓前进”为基本原则,继续贯彻落实“搞好宏观调控,把握稳中求进,加强政策导向,培育就业市场,完善服务体系”的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方针,积极推进我区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制度的改革。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探索高校毕业生多种就业途径,科学合理地配置高层次专门人才,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区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新机制,强化服务意识,拓宽就业渠道,确保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7〕16号)和《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7〕18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1998年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分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1998年全区预计有区内外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27283人(其中本、专科毕业生26836人,毕业研究生447人)。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方针是:在国家有关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由学校推荐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选择职业。未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统分)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的总原则是:实行在国家就业分配方针政策指导下,以高校为主导,通过一定范围内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由学校推荐毕业生就业。自治区除对5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区)急需的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通过指导性计划予以保证外,其余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根据社会的需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学校推荐,通过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等形式落实就业方案,经审核,列入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负责派遣;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由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出具证明,学校可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由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及户、粮迁移手续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教委、公安厅、粮食局《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使用就业派遣报到证及办理户、粮迁移手续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教〔1997〕016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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