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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行政机关计算机通信网远程工作站管理规则

  第十二条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要求,组织、传送和管理用于公共信息服务系统所需的数据。

第四章 远程站的管理

  第十三条 远程站由所在地、市、县及区直各部门领导和管理,技术、业务工作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指导。
  第十四条 远程站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遵循统一的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接收和发送数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限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值班制度,每天上网不得少于一次,确保远程站的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的及时、准确、畅通。
  第十七条 远程站因发生设备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时,应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中心,并在其指导下把故障尽快排除。
  第十八条 对公共信息服务系统中数据的转存,必须经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中心的同意,按规定使用。
  第十九条 统一配发的各种应用软件,不得擅自转让给其他单位。
  第二十条 各远程站工作人员名单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遵守本规则,影响远程站正常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以建议该远程站的上级主管单位进行处理;如有必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以暂停该远程站的上网工作,以确保整个通信网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 远程站的安全保密

  第二十二条 远程站工作必须确保安全、保密。远程站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三条 远程站的安全保密工作接受保密部门的业务指导。保密通信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接受机要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远程站只传送机密级(含)以下的各类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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