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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行政机关计算机通信网远程工作站管理规则

广西行政机关计算机通信网远程工作站管理规则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995年7月5日颁发 1997年12月29日修订 1997年12月29日 桂政办发〔1997〕18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广西行政机关计算机通信网高效、保密、安全地运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西行政机关计算机通信网,主要是指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为枢纽,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区直各部门之间进行远程计算机数据交换的通信网络。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区行政机关计算机通信网的管理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中心为通信网运行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通信网运行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广西行政机关计算机通信网远程工作站(以下简称远程站),设在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办公室,以及其他需要进行远程数据通信的地方和单位。
  第五条 远程站属机要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第六条 我区所有远程站都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远程站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负责有关数据的传输,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服务,为本地、市、县首脑机关和本部门服务。
  第八条 促进全区行政首脑机关公共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公共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
  第九条 完成本地、市、县,本部门的领导同志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远程站的工作范围

  第十条 接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其他远程站发来的数据,如文件、通知、政务信息等。
  第十一条 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其他远程站发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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