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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强帮困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的办法

  十三、“帮困资金”的使用申报及审批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特困人员,由所在企业登记造册(格式附后略)一式两份并填写《帮困资金使用申报表》(格式附后略)一式五份,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后,向当地企业职工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当地企业职工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筹集的“帮困资金”情况提出补助方案后报当地企业职工解困领导小组审定。
  (三)财政部门根据当地企业职工解困领导小组审定的意见,7天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帮困资金”。
  十四、“帮困资金”的管理
  (一)“帮困资金”实行报表报告管理制度。“帮困资金”的征收部门应按规定的分工落实各自的征收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随意减免,各征收部门应及时向当地企业职工解困领导小组汇报“帮困资金”征收进展情况。用款单位每季度末向当地企业职工解困领导小组和当地财政部门报送“帮困资金”使用情况统一财政报表,报告“帮困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
  (二)各级“帮困资金”实行以收定支,严格控制在资金存量内统筹安排,不允许做超资金存量的安排。
  (三)“帮困资金”要建立严格的财政核算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扩大“帮困资金”发放范围。
  (四)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帮困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检查,检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当地企业职工解困领导小组报告。
  十五、凡违反本办法,挤占挪用帮困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办法涉及到的各种申报、审批和有关表册附后(略)。
  十七、本办法由自治区企业职工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d55695--0101113l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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