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使用农民工数量征收的“帮困资金”,实行按年一次征收的办法。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以前填制《按使用农民工缴纳帮困资金申报表》(式样附后略)一式两份向劳动部门申报,经劳动部门审核签章后,退还一份给单位。单位根据劳动部门核定的《申报表》,于2月10日前将“帮困资金”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帮困资金财政专户”帐户,并持缴款书回执联到同级劳动部门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帮困资金筹集征收专用收据》。
(五)社会捐款资助的“帮困资金”,实行按年一次缴交办法。社会捐助的“帮困资金”,平时由劳动部门代收,存入劳动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帮困资金代收专户”,捐款企业持缴款书回执联到劳动部门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帮困资金筹集征收专用收据》。劳动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将社会捐助的“帮困资金”(连同银行存款利息)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帮困资金财政专户”帐户。
(六)企业主管部门负担的部分“帮困资金”,实行按年一次缴交办法。每年1月底以前,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特困企业职工上年应发放的最低生活费总额的15-20%提出意见,并于2月10日前将负担筹集的资金转入“帮困资金财政专户”帐户,并持缴款凭证回执联到财政部门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帮困资金筹集征收专用收据》。
九、“帮困资金”的缴拨统一使用银行《转帐支票》或《信(电)汇凭证》。
十、各有关筹集和征收“帮困资金”的单位,一律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帮困资金筹集征收专用收据》征收“帮困资金”,《广西壮族自治区帮困资金筹集征收专用收据》由自治区财政统一格式,委托各地、市财政部门印制,套印财政票证专用章。此项专用票据的管理办法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帮困资金”使用范围为困难企业的特困职工,具体地说是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或半停产6个月以上以及长期严重亏损(连续两年以上)的国有企业连续3个月不能领取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本人每月收入和家庭人均收入均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职工和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
十二、解困的标准要以切实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的原则,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加上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需要来测定。特困职工达不到基本生活费的差额部分,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