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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强帮困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的办法

  六、考虑到“帮困资金”来源的多元化,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帮困资金”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在财政专户设帐,单独核算。财政部门为“帮困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
  七、“帮困资金”的筹集征收依据
  (一)财政预算部门安排的“帮困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解困工作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确定从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的财政资金。
  (二)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征收的“帮困资金”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之外的,体现政府职能的各项基金、收费、集中所属单位(企业)的各种资金、乡镇自筹和乡镇统筹资金等,除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不论其预算管理形式如何,均应缴纳“帮困资金”,以当年预算外资金年度收入总额作为征收依据。
  (三)从失业保险金中安排的“帮困资金”,以上年失业保险金收缴总额(不含利息收入)作为征收依据。
  (四)对使用农民工单位的征收的“帮困资金”,以上年企业实际招收和使用的农民工数量为征收依据。
  (五)从社会捐款中筹集的“帮困资金”,以实际收到的社会捐款为筹集依据。
  (六)企业主管部门负担的部分“帮困资金”,以主管部门系统企业职工当年应发放的最低生活费总额为筹集依据。
  八、“帮困资金”的申报及筹集(缴交)办法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帮困资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办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从预算外资金缴纳“帮困资金”,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按季预缴,由各单位根据季末预算外资金收入总额提取5‰的“帮困资金”,季末后10日内直接转入同级财政“帮困资金专户”帐户(如单位需在财政专户直接划转帮困资金的,出具委托划转报告,财政部门直接划转后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帮困资金筹集征收专用收据》给单位列帐)。年终汇算清缴,由各单位于次年1月份填制《按预算外资金缴纳帮困资金申请表》(式样附后略)一式两份以及预缴帮困资金的转帐支票、行政性专用收据复印件等,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退还一份给单位作为清缴依据。各单位根据部门核定的应缴帮困资金数额,于次年3月10日前转入“帮困资金财政专户”帐户,各单位多缴的数额抵顶下年度应缴数。
  (三)从失业保险金中拨付的“帮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于每年1月底以前填制《按失业保险金缴纳帮困资金申报表》(式样附后略)一式两份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后,退还一份给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据此于2月10日前一次性将应缴纳的“帮困资金”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帮困资金财政专户”帐户,并持缴款书回执联到财政部门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帮困资金筹集征收专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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