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强帮困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的办法
(1997年12月23日 桂政办发〔1997〕184号)
一、为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的生活救助工作,建立解困工作的正常机制,形成系统的工作制度,切实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做好“帮困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的通知》(桂办发〔1996〕58号)和
劳动部第十二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166号)及
劳动部等十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7〕269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帮困资金”是国家鉴于部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而设立的用于帮助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特困贷款贴息的专项资金。
三、“帮困资金”根据现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的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设立。“帮困资金”根据解困工作需要,由各级财政部门及社会各方面共同筹资解决。
四、各级“帮困资金”的来源,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办发〔1996〕58号文件精神,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筹集。
(一)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二)从行政、事业单位当年预算外收入提取5‰;
(三)从失业保险金中拨出5%;
(四)对使用农民工的单位,每招收一位农民工每年征收200元;
(五)社会捐款资助和企业主管部门负担部分资金。
五、各级“帮困资金”的筹集或征收机关
(一)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和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的“帮困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征收。
(二)从失业保险金中支付、对使用农民工单位征收和社会捐助的“帮困资金”,由本级劳动部门负责征收、筹集。
(三)企业主管部门负担的部分“帮困资金”,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