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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通知[失效]

  二、关于加快部分产权住房向全部产权过渡
  几年前,以出售住房部分产权来启动房改,这是从职工购房的经济承受能力来考虑的。但从房改的根本目的来说,出售住房部分产权不利于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而且部分产权住房存在着严重的不合理,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与拥有全部产权的住房,享有的权利几乎是一致的;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比例很不一致的住房,但享有的权利却完全一致。在管理维修方面的许多矛盾很难处理,属于单位所有的住房的部分产权很难体现。因此,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加快房改的要求和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的有关文件精神,要继续鼓励职工将购买公有住房部分产权,改为购买住房全部产权。购买属于单位所有的部分产权,可按原来购房价格补交房款及相应利息,办理期限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职工集资建房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也要逐步过渡为全部产权。对于购买住房产权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按如下三种办法解决:一是允许购房职工分期付款,3年或5年内付清;二是允许购房职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抵押贷款,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职工购房抵押贷款;三是允许购房职工提取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交房款。总之,各地要加强宣传,鼓励、支持职工将已购买住房部分产权改为购买住房全部产权。
  三、关于逐步转变住房分配方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货币工资分配方式,这是房改的基本内容之一。为了实现这一转变,要取消实物福利分房。今后,各单位对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采取逐月给予住房补贴,或者一次性给予购房补贴,由职工自行选购经济适用住房,单位不再给予分配住房。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补贴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房改办与自治区财政厅研究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为了控制住房实物福利分配,今后各市、县人民政府不再给单位批地围院建房。
  四、关于拥有全部产权住房进入市场
  为了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促使住宅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要建立健全住房交易市场。对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全部产权的住房进入市场,采取宽松的政策。一是不受职工购房后居住使用时间的限制;二是在税费方面采取优惠办法;三是简化住房进入市场的办理程序。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具体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关于用好住房资金,加快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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