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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
 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通知
 (1997年12月29日 桂政发〔1997〕10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区房改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加快我区房改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建立住房公积金是房改工作的中心环节,使用和管理好公积金是整个房改工作的关键。我区开展住房制度改革几年来,已有71个县(市)和单位初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有121万名职工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到1997年9月底归集了住房公积金近10亿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全区公积金缴存率还比较低,部分县(市)和单位还没有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起来。有的地方职工缴存了公积金,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部分资金没有落实。为了加快改革住房制度,必须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1998年,全区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由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调整到6%,经济条件好的地、市、县和单位公积金缴存率可以高于6%,但最高不能超过10%。经济条件差的地、市、县和单位公积金缴存率可以低于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6%,但最低不能低于3%。目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市、县和单位,要尽快把这项制度全面建立起来。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各级财政要予以安排。
  (二)从1998年开始,财政、房改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原有住房资金的核定和划转工作,理顺住房公积金的来源渠道,为把住房资金理入工资做好准备。
  (三)要加快公积金制度的立法工作,1998年上半年要争取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条例》,使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纳入法制轨道。
  (四)各地、市、县要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核定人员编制,配备必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负责管好住房公积金,严禁挪用,违者严肃处理。
  (五)各地、市对所属的县,各县(市)对所属的单位要明确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责任制,同时建立考核办法和奖励办法以及约束的措施。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建立起来,并且不断巩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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