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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失效]

  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60%-300%,缴费比例在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区统筹前,暂按各地区、地级市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的80%执行。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体工商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划入个人帐户,其余划入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暂按银行同期居民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当年个人帐户储存额按一年定期利率半息计息;利息并入个人帐户。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时间,统一规定为1996年7月1日。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凡单位和职工本人缴费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分两部分计发:
  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2、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实行个人帐户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分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四部分计发:
  第一部分基础养老金和第二部分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上款1计发。
  第三部分为过渡性养老金,实行个人帐户前,企业和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缴费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缴费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实行个人帐户前缴费不满15年,但个人帐户前后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补缴年限)的,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实行个人帐户前4年,职工缴费工资占当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比重的平均值,与退休时上一年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
  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按年度核定,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以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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