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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派遣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访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处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境),除犯有比较严重错误的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查手续外,一般不需要再另办理审查手续,与出国(境)任务一并审批。但在获得出国(境)任务批件后,属正、副厅级干部需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办理备案手续。正处级干部则向其有审查审批权的主管人事部门备案(无审查审批权的区直单位向自治区人事厅备案)。凡派驻国(境)外6个月以上(含6个月)干部(除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科级以下干部外)的审查事项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办理。
  七、上述有审批权的部门,应根据授权和分工行使审批权限,并切实负起职责,严格程序,照章办事,把好审批关,在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时,应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不符合政策和违反规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不予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须凭出国(境)任务批件到国家安全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安全防谍教育;出国(境)团组外出归来,须在1周内将书面总结报告提交原审批机关,并抄送当地国家安全机关。授权审批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减少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在审批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国(境)团组(人员)收取审批费用或其他名目的手续费,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滥用审批权限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暂停直至收回其审批权。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科学技术委员会每半年将审批材料整理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归档(有审批权的市人民政府每季度书面报告审批情况)。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负责综合全区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员来访的情况,定期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每半年向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国务院外事办公室报告一次。
  八、本通知未涉及的问题,以及对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经营机电产品外贸进出口公司、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已确认为高新技术的企业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简化手续和对外派遣劳务人员出国(境)问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我区人员因公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应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签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有关问题》(厅字〔1997〕20号)办理。但属副厅级以上干部,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要先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十、过去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悖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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