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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派遣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访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凭祥市人民政府审批本市科级以下(含科级)经贸人员临时因公赴越南事项,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任务通知书),使用市人民政府文号和出访来访专用章。
  三、已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少数有特殊专长、身体健康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受聘继续工作或由有关单位借用,如确属工作需要,可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其出国(境)手续,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由聘请或借用单位办理,按有关程序报批;已经离、退休但仍在国际组织或国际学术机构任职的人员,可批准出国(境)参加与其职务有关的会议或学术活动,其出国(境)手续由原所在单位按程序报批;其他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如对方邀请出国(境)并提供费用,按因私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手续(属正、副厅级干部需先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查批准)。
  四、各地、市和区直各厅(局)派往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实行相同政策的城市、沿海经济开发区、实行经济开放政策的沿边市(县)、市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作满6个月以上人员的出国(境)事项,由有审批权的部门书面委托上述地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权限审批;应聘或自行到上述地区工作满1年以上的我区人员的出国(境)事项,由所在地区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外地人员到我区南宁、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和凭祥市工作的人员出国(境)事项,亦按此条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邀请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人员和中央现职副部级人员来访,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在书面征得外交部或中联部同意后,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不以公职、不从事公务活动的外国正、副省级人员来访,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邀请外国省部级以下人员来访,可由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如邀请到我区非对外开放地区的,需征得广西军区同意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邀请国外人员来访,在审批部门批准后,应速将被邀请人员的情况报告当地国家安全机关。
  六、为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各申报单位的请示报文要如实写明出国(境)理由、任务和计划方案以及出访时间、停留时间和途经国家(或地区);出国(境)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和职称、经费来源和落实情况、开支情况等;同时相关的附件要齐备(包括出访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邀请函电及准确的中文译件)。如呈报材料不完备,影响审批程序,承办和审批部门有权退回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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