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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派遣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访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为我区国(境)外培训和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员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度项目计划须在上一年年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实施批准计划内单项事宜仍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呈报国家外专局核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
  (八)广西自筹经费派遣出国(境)进修、留学的人员,由自治区教育委员会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在批准方案内派遣的人员,凭自治区教育委员会出具的正式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办理有关出国(境)手续。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区直有关部门及有关市人民政府办理、审批的出国(境)事项。
  (一)授权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审批我区城市活动、友好访问以及其他有关外事、参加国际会议、讲学、合作研究、学者访问、文化艺术交流、旅游促销等业务活动和各种渠道短期公派出国(境)留学、进修、任教的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事项。
  (二)授权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审批本部门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人员和团组出国(境)从事经贸活动事项。各地、市(除南宁、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外)有进出口经营权外贸企业(含工贸企业)和有边贸经营权企业,经国务院机电进出口办公室和外经贸部批准的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人员,以及因业务洽谈、采购、推销、验收设备、参展、售后服务等商务活动临时因公出国(境)的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人员组成的经贸活动团组,属地、市和区直管理范围的,由所在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和区直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审批。
  (三)授权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本部门组织的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从事科技活动团组事项。各地、市(除南宁、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外)科委组团从事科技合作、科技交流活动和经批准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事项,由所在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
  以上授权审批部门为其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任务通知书),统一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和编号的出访来访专用章。
  (四)南宁市人民政府审批本市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事项;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本市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从事经贸、科技活动事项。以上各市自行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任务通知书),使用市人民政府文号和出访来访专用章。
  (五)委托柳州、桂林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本市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从事经贸、科技活动的事项,分别由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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