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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一)各级政府必须依法保障对教育的投入,切实实现“三个增长”,保障基础教育办学所必需的经费,同时注意发挥投资效益和倡导勤俭办学;依法维护中小学教师的权益,保障其合理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妥善解决教师的医疗、住房问题,并逐步改善教师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二)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征管的组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教育费附加应收尽收。按照国家财政部《关于确保财政教育经费投入和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财文字〔1997〕23号)精神,财政部门要将教育费附加入库情况定期通报教育主管部门;加强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决制止挪用、挤占和用教育费附加抵顶教育经费拨款的现象,做到专款专用;要积极协助教育部门研究落实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方案,根据工作进度定期、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以确保教育部门在年末停止划拨资金之前,将已入库的教育费附加及时拨付给学校使用。当年未用完的教育项目资金,要继续用于教育项目。
  (三)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对本辖区的薄弱学校建设工作要认真规划,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分步实施。同时,要选配好学校领导班子,加大师资队伍建设力度,严格学校教育教学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学校的教育督导评估。
  (四)以市、县为单位,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既方便学生上学,又充分利用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规划效益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学校布局。可新建、扩建部分学校,撤消、合并部分教学力量薄弱的学校,也可以老校、名校帮带发展中学校,实行联合办学或合作办学。
  (五)要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监督、评估机制和财务审计制度。公办中小学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审计、物价部门负责;民办中小学由批准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审计、物价部门负责。对办学有突出成绩并取得经验的学校要给予表彰;对违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规律的及以营利为目的的,或办学效益很差、群众反映强烈的,或不按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自立项目和超标准收费的学校,要及时审查,问题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六)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政府督学要加强对下级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要求,及时纠正那些不符合规范的办学行为,保证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六、各地要根据本文精神,对本地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作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和整改。凡是违反国家及上述有关规定的办学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违法者,将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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