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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考虑到农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原则上农村中小学宜采用黑白版教材。
  (七)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对中小学生入学附加任何条件(如规定中小学生须凭家庭完成公粮、购粮、优抚粮、统筹粮、水利粮、计生、造林灭荒、缴税等任务的证明入学等)。
  四、积极鼓励,正确引导,把民办中小学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把社会力量办中小学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范围。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镇流动人口集中地区、城市群众教育需求较高的地方,应积极鼓励举办多种形式的民办中小学校。
  (二)要严格按国家教委规定的各类学校设置标准审批学校,实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举办民办小学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民办初中、高中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者须报自治区教委备案。个别办学确有特色、须跨地市招生的民办学校,由自治区教委审批。
  与境外机构、个人、港澳台同胞合作举办的民办中小学,需根据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报经自治区教委审查批准,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无权审批。按国家教委(教外综〔1995〕31号)文件规定,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我区单独举办以招收本自治区公民为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三)民办中小学必须具备以下办学条件。1、有保证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要的一定面积的校园和足够的校舍(租赁的要有合同书);2、教学设施和装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3、经常性经费有稳定的来源和保证;4、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5、办学者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具有相应合格学历,并有较高的政治、文化、思想素质和管理能力。
  无论哪种形式的民办学校都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贵族”学校。要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不准收取高额储备金。
  (四)要加强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广告(简章)管理。招生广告(简章)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号、收费许可证号、办学性质及收费、发证等事宜不得含糊其辞,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任的许诺。招生广告(简章)须经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播发。
  五、保障投入,加强管理,标本兼治,保证基础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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