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阶段“择校生”收费统一由县(市、城区)教育行政部门收取、管理和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
(三)捐资助学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应积极鼓励和发动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但必须坚持捐资者自愿的原则,严禁将捐资、赞助同招生入学挂钩。捐资款必须由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受,除捐资者特别指定外,各校不得直接收取捐资或赞助款。捐资款原则上主要用于学校基本建设(捐助人指明特殊用途除外)。
(四)农村教育集资问题。各地开展农村教育集资,要认真贯彻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教育集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1997〕3号)精神,根据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坚持依法、自愿、量力、专款专用的原则,并按规范程序办理。集资款项只能用于当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修缮和新建校舍,不得作其他用途;坚决制止以教育集资为名向农民乱摊派。
(五)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的收费行为。中小学收费工作要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坚决按国家政策规定、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制度执行。其他部门或学校均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学校有权抵制来自各方面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并向监察部门举报。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登记制度,切实纠正弄虚作假、与“登记证”名不符实的做法。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精神,努力规范农村中小学的收费工作。
学校代收费要按自治区规定的范围收取,各中小学不得擅自扩大代收费的范围。学校代收费应遵循“多退少补、及时结算”的原则。有关学生个人的生活、学习、保健等用品,均应由学生本人自行购买,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费代办。学生的团体平安保险、其他社会保险、福利基金等,应由学生及家长自愿参加。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要支持辖区内的学校抵制社会各部门的“搭车”收费。
农村教育费附加应由乡(镇)政府组织征收。凡是政府委托学校代表有子女上学的农户教育费附加的,应逐步改由乡(镇)政府直接向农民征收。农村教育集资不得由学校收取。教育集资和农村教育费附加不得采用按在校学生人均数额向学生摊派的办法。
(六)强化对中小学进校书刊资料的管理。全区中小学使用的教材(包括教科书、练习册、假期作业、教学挂图、音像教材、教学软件、选修教材、教学参考书、教辅资料等),除必备的课本、练习册、假期作业要按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自治区教委审定的用书目录统一进行选订外,其它应由学生自行选购,各部门、学校和个人一律不得要求学生统一征订,学校有权抵制来自各方面硬性摊派的书报、刊物及资料进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