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主要责任在各级政府。要加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统筹力度,努力加强基础教育的规范化管理,切实纠正不规范的办学行为。
  二、坚持正确办学方向,明确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义务教育的办学原则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坚持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宗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义务教育纳入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办学体制,逐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投资体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支持教育、广泛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努力增加教育投入。切实保障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凡是教师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地方,教师工资收归县财政统筹解决。
  坚持义务教育“免收学费,分区划片,就近入学,平等受教育”的原则,义务教育阶段一律不准办重点校(班),不得以办“示范”的名义办变相的重点校(班)。已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应取消初中入学考试,实行小学毕业生“分区划片,就近入学”。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基础薄弱学校的建设,不仅在经费投入上采取倾斜政策,而且更要注意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师资的配备,并辅之以招生办法改革。对这类学校要加强管理,帮助其提高教育质量,以尽快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存在的“择校生”问题。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个人捐资助学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下,筹办中小学校。
  三、严肃纪律,依法治教,切实解决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中群众关注的若干问题
  (一)关于借读生问题。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分区划片、就近入学”,确因为就读方便和其他特殊原因,要求到某个学校借读的学生,须持本人原学籍、学校证明、家长单位证明向借读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经批准到意向借读学校入学。借读生应按年度缴纳借读费,借读生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的规定执行;借读费由学生借读的学校收取、管理和全额使用。
  (二)关于“择校生”问题。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高中阶段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生家长应依照国家的规定,承担一定比例的教育培养成本,向学校缴纳学费。现阶段,我区高中仍采取择优录取方式招生,凡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参照考生志愿负责安排就读。面对部分家长、学生强烈的择校需求,各市、县可选择办学条件较好、教学质量较高的普通高中,充分挖掘办学潜力,招收考试成绩略低于该校录取分数线的、少量的“择校生”,并严格按照国家教委“限学校、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四限”规定执行。各学校招收“择校生”的人数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各校具体情况决定。招收择校生的学校、招生人数,录取分数线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教委备案。各校经批准所招收的“择校生”应按自治区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按学期缴交“择校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