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
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1997年9月4日 桂政发〔1997〕7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区各地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努力探索基础教育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教育教学改革的路子,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推动了我区基础教育事业稳步、快速地发展。但是,在我区基础教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不同程度地阻碍和影响着我区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委《
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教基〔1997〕1号)、《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通知》(教成〔1996〕7号)和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保证政府行为到位
基础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保证其健康发展,是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目标的关键一环,也是推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各级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实现“两基”,促进基础教育协调、健康、快速发展,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任务。各地在组织实施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时,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强化依法治教意识,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既要勇于开拓,积极进取,又要量力而行,不要急于求成。
近几年来,我区经济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由于种种原因所形成的经济底子薄、财力不足、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还较低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短期内要大幅度地提高对教育的投入规模是困难的。基础教育投入不足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并充分考虑当地人民群众经济、心理承受能力,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采取措施克服困难,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繁荣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