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情况,对此问题的处理是: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下放部分土地审批权文件下发之日起至1993年11月22日止,各地区、地级市按照文件所明确的审批权审批土地的,一律予以认可,不作为越权审批土地处理。对在该期间使用了土地而未办理手续的,不准再按当时的审批权限为其补办手续。
(二)关于对北海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处理。1984年9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北海市对外开放的需要,下发了《关于同意放宽北海市(含防城港区)征地权限和农转非问题的批复》(桂政函〔1984〕101号)。批复规定:北海市政府可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令,分期分批对土地实行征用,建设用地由市政府审批,抄报自治区农牧渔业厅。
鉴于北海市政府在1984年9月27日之后至1993年11月22日桂发〔1993〕32号文件下发之前,一直是按照101号批复赋予的土地审批权限批地的,因此,对北海市土地审批权的确认是:从1984年9月27日至1993年11月22日期间,该市执行101号批复审批了土地的,予以认可,不作越权批地处理;1993年11月23日以后,该市的土地审批权应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土地审批权限执行。凡超越上述规定的土地审批权限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土地的,按越权批地处理;对在101号批复适用期间使用了土地而未办理用地手续的,不准再按当时的审批权限为其补办手续。
十二、在这次清查中清查出来的问题,总的原则是按照中央11号文件的要求,依法处理,对确有特殊原因需免予处罚的,一律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各地、市、县不得擅自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十三、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央11号文件和桂发〔1997〕26号文件精神,认真抓好清查,严格把关,防止走过场,清查和处理工作务必于1997年10月底前完成。清查后,要对每宗地进行验收,凡达到用地手续合法或者经过处罚后依法补办了手续的,均应由土地所在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结论,发给《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验收合格证》(由自治区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
十四、本通知仅适用于1991年1月1日至1997年4月14日在非农业建设用地中发生的违法用地问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