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2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改革,扩大开放的指示,先后发文下放部分土地审批权,具体是:
1、1992年7月25日下发《关于批转玉林地区城乡综合改革试验区验收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2〕29号),明确该地区行署土地审批权为:耕地500亩以下(含鱼塘、菜地),非耕地2000亩以下。
2、1992年7月26日下发《关于批转柳州市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试验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2〕30号),明确该市政府土地审批权为:耕地5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
3、1992年7月28日下发《关于下放权力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发〔1992〕31号),明确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政府的土地审批权为:耕地50亩(含鱼塘、菜地)、非耕地1000亩以内。
4、1992年10月1日下发《关于批转百色地区右江河谷经济开发带开发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2〕37号),明确该地区行署的土地审批权为:耕地300亩以下(含鱼塘、菜地)和非耕地2000亩以下。但此批准权只限于右江河谷经济开发带(包括百色市、田阳县、田东县和平果县)。
5、1992年9月30日下发《关于批转河池地区红水河以水电为主的综合开发带开发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2〕40号),明确该地区行署土地审批权为:耕地300亩和非耕地2000亩以下。
6、1992年6月4日下发《关于颁发〈广西城镇经济开发区土地征用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2〕43号)规定:经济开发区经统一开发后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原属地、市和自治区审批的,委托市、县政府出让、划拨给用地单位后,再按审批权限上报地、市或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1993年11月23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中发〔1993〕6号)精神,下发了《关于重申各地市土地审批权限的通知》(桂发〔1993〕32号),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原委托地、市的土地审批权立即停止执行,不再委托地、市审批土地。各地区行署、地级市政府的土地审批权限一律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