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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失效]

  凡不违反城乡建设规划允许保留的建筑物或者需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经处罚后,要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凡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严格处理。对处以罚款的项目,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5%计罚;不能按建设工程总造价计罚的,则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罚。
  三、超越批准权限或者化整为零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土地的,其批准文件(出让合同)无效,要依法补办手续;补办手续时,要补齐所需附件材料,非法批准的机关要作出深刻的书面检讨。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土地的,其批准文件(出让合同)无效;非法批准的土地按非法占地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处理。非经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或盖章)确认的征地补偿协议为无效协议;非经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非法合同,不受法律保护,都应重新依法补签合同或者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但未依法交纳土地出让金的,经过清查核实,对有能力开发建设的,限期在1997年10月底前交纳完全部土地出让金,允许继续使用土地;对无力开发建设和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出让方)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支付了部分土地出让金的,如土地使用者有一定的能力开发建设,也可视其交款数额,按照出让合同协商的地价,划定相应的土地面积,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剩余的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土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未按出让合同或划拨批文规定的项目进行建设,擅自改变整个建设项目土地用途的,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可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解除出让合同或撤销划拨批文,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于未经批准,部分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经营、出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1990〕第55号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进入市场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4〕30号)规定处理。国营农林场未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用于非农林建设的,属非法用地,也要按上述原则处理,处理后允许补办有关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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