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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石山地区部分贫困群众异地安置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3、接收地政府要负责解决安置户的户口迁入问题。
  第三条 安置点选择条件
  (一)土地后备资源较充足,可供开发的宜农荒山荒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地权属明确,原土地承包经营者同意土地征用或租用。
  (二)土地以征用为主。对被安置农户所需的生产、生活用地,原则上统一由接收地县政府征用或租赁后再交给安置户使用。一次性征地确有困难的,可采取由接收地人民政府统一租赁后,再转租给安置户使用。土地租赁使用期应定在50年以上。租赁期满后,若安置户愿继续租用,由当地政府予以解决。
  (三)安置点的通水、通路、通电条件较好,能用较少的投资就可解决道路、饮水问题。
  (四)就近能解决适龄儿童入学和安置群众的就医问题。
  第四条 异地安置项目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项目申报程序。
  1、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
  2、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按分级管理原则,报所在地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必须突出异地安置的内容,附有项目评估所需要的附件:征、租用土地的批文及有关手续、原土地承包经营者土地凭据等;接收安置方的县(市)以上政府同意接收安置的文件;自有资金的验资证明。
  3、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逐级上报审批。
  从1998年至2000年的异地安置项目,要统一规划,分年度实施。当年实施的项目,必须在上一年10月底前评估申报。
  (二)项目审批权限。
  1、在本县(市)内安置的项目,由县(市)扶贫领导小组申报,经地区扶贫领导小组审核,报自治区扶贫领导小组审批。
  2、在本地区内跨县安置的项目,由地区扶贫领导小组申报,自治区扶贫领导小组审批。
  3、在本自治区内跨地区安置的项目,由迁出地、市商迁入地、市扶贫领导小组,并联合会签申报,由自治区扶贫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 异地安置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
  (一)资金的筹集。主要从中央分配给广西的专项扶贫资金和自治区用于扶贫开发的专项资金中筹集,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扶贫信贷资金以及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等。
  (二)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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