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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石山地区部分贫困群众异地安置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石山
 地区部分贫困群众异地安置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7年9月3日 桂政发〔1997〕7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石山地区部分贫困群众异地安置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石山地区部分贫困群众异地安置工作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区扶贫攻坚步伐,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居住在石山地区缺乏生产、生活条件的部分贫困群众实行异地安置。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异地安置的任务和对象
  (一)任务。从1993年至2000年,通过政府行为要安置石山地区部分贫困人口25万人。截至1996年底,已经安置10万人。1997年至2000年尚需安置15万人,其中:河池地区8万人,百色地区3.5万人,南宁地区2万人,柳州、桂林等地区1.5万人。年度计划安置:1997年安置4万人,1998年安置5万人,1999年安置4万人,2000年安置2万人。跨地、市安置分别由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市接收。
  (二)对象。原则上是国家划定的28个贫困县中石山乡、镇的贫困人口。符合以下条件的贫困农户可列为异地安置对象。
  1、自然环境条件恶劣,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
  2、贫困农户年人均纯收入在自治区划定的温饱线以下;
  3、有劳动能力,遵纪守法,自愿异地安置的农民。
  第二条 异地安置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原则。
  1、安置农户要有永久性的居住权和土地使用权,并享有与当地人口同等的待遇。
  2、有条件的,应在县内安置。不能在本地区、本县内安置的,要实行跨地区、跨县安置。
  3、安置户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发扬艰苦创业精神,利用政府提供的条件和优惠政策,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搞好生产,尽快脱贫致富。
  4、做到投资省、起点高、效益好,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要求。
  1、以农业开发为主的安置户,人均可利用土地面积应在3亩左右;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安置户,要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2、安置户的住房,要统一规划留有余地,每户建的长期居住房屋面积应在25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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