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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9月9日 桂政发〔1997〕46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命名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命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对乡镇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则,分类指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加快全区乡镇企业适当集中,连片发展步伐,促进乡镇企业持续、高效、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命名活动的申报、评选和管理。
  第三条 命名范围:从已有的乡镇企业集中连片建设的工业小区中择优命名,以地、市、县(区)、乡(镇)、村行政区内的乡镇企业工业小区为主要命名对象。
  第四条 凡获命名的示范区均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申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小区建设有组织管理机构,有科学合理的建设发展规划,已形成经济发展优势,乡镇企业发展成绩明显,在当地具有明显的示范作用;
  (二)小区内企业布局合理,产业结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第三产业的发展和促进劳动力的转移成绩突出;
  (三)小区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节约合理,不占或少占用耕地,并已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四)小区建设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交通、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完备;
  (五)小区内企业管理良好,有系统的环保规划和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
  (六)小区内精神文明建设、基础教育工作抓得较好,农民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

第三章 评选指标和评分办法

  第六条 评选指标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其累计分为评选的最终得分。具体评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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