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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申请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重新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申请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1997年8月11日 桂政办发〔1997〕13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1994年政府令6号)以来,在各地、市、县及有关单位的密切配合下,我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近来出现一些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代替采矿权人申请和以地、市、县名义审批(或领导名义审批)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现象,严重违反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规定,为了进一步严格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申请和审批程序,确保我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须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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