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区外企业单位来我区南宁、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兴办经自治区经贸委、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申请批准,从投产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
十三、内联企业的区外投资者,将从内联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区内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十四、区外来我区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从事种养业的,从有收入之年起1至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当年种养当年有收入,以及多年种养一次性收入的,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十五、区外单位来我区进行投资开发建设的,可以依法通过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根据不同用途、区域和使用年限,可在不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条件下给予优惠。
十六、受聘来我区工作的专家、教师和技术、管理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从优,具体由聘用单位自定。对从区外引荐资金、技术的有功人员,可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奖励引荐外商投资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8号)给予奖励。
十七、区外投资企业的有形资产、知识产权,按合同所分得的利润和产品,依法受到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也不得搞任何不合法的费用摊派。企业有权抵制各种非法侵占和摊派。
十八、区外投资者与我区单位及个人发生经济、民事纠纷请求政府或有关部门调解时,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予以公正调解,调解无效或虽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一方反悔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区内有关监督部门,对区外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的各类监督检查,与区内企业同等对待。
十九、各级经协及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区外投资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理顺关系,排忧解难,做好服务工作。
二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我区过去有关横向经济联合的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区内各地、市、县之间的联合,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