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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技术协作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失效]

  四、对区外企业单位在我区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有还款能力的,所需我区配套的固定资产贷款以及流动资金贷款,金融机构将按国家有关贷款政策给予积极支持。属于到我区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资兴办开发性扶贫项目的,经县扶贫办报自治区扶贫办批准后,可按项目投资额20%的比例安排使用专项扶贫资金。
  五、区外来我区投资的企业单位按合同或规定分得的产品,运出我区不受限制,属于专营产品的,发给准运证,运输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六、区外企业单位到我区投资独办或联办生产性企业,对其外来投资方所获利润,可从获利之年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七、区外企业单位到我区以独资或合资形式,投资开发能源、交通以及到我区49个贫困县开展的生产性联合项目,对其外来方所获利润,从获利之年起,5年内给予头3年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八、区内外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九、区外企业单位到我区独办或联办乡镇企业,从获利之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其中到我区49个贫困县或非贫困地区的贫困乡(镇)兴办乡镇企业,从获利之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乡镇企业的投资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十、区外企业单位来我区独资或合资兴办企业,税外的各项收费项目和征收标准,与区内企业一视同仁。对外来投资超过500万元的生产性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及省优、部优产品项目、扶贫项目,经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其收费标准可降低10-20%征收。
  十一、区外企业单位来我区独资或合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能源和交通项目以及在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其增值税(或营业税)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准,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属地方财政部分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区外投资方投资比例,由当地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区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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