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
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技术协作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1997年8月21日 桂政发〔1997〕71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政策规定》(桂政发〔1992〕67号,以下简称《规定》)于1992年8月29日公布实施以来,对我区的横向经济技术合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鉴于近年情况变化较大,原来的《规定》已不适应需要,现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对《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技术协作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了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推动我区与兄弟省(区)、市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统称区外)的联合与协作,加快我区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步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程度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桂发〔1997〕12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区外国有、集体、个体民营企业单位来我区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个领域,从事独资、合资、联营、承包、租赁、参股、技术转让、技术协作、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人才交流、劳务合作、设立办事机构、加入企业联合组织以及对口支援(扶贫)等各种形式的联合与协作,报经项目所在地县以上经协机构(或指定管理部门)确认为内联企业,均可享受本政策规定。
二、区外企业单位来我区独办或联办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和非高污染的企业方可享受国家、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政策在职权范围内给予同类企业的优惠政策,如其它政策优惠于本政策规定的,则执行其它政策。
三、区外企业单位来我区独资或合资新建基建项目或对原有企业进行扩建技术改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优先纳入我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建设定点、立项审批、征用土地、设计施工、水电供应、工商税务登记等方面,只要条件具备的,可优先给予安排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