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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乱侵滥占林地的通知

  三、进一步严格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管理。要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林地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林业厅、物价局、土地管理局关于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补偿费暂行规定请示的通知》(桂政发〔1995〕34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对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审批林地,严禁越权审批,严禁先用后批或先占后批。《使用林地许可证》是林业部在全国统一实行的一项强化林地保护管理的新举措,各地要坚决执行。对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没有《使用林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不准动工建设,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有权抵制。
  四、切实加强林地的宏观管理。各地要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精神,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地,特别要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少占好地,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废弃地。坡度在25度以上的林地,严禁开垦种植农作物;严禁毁林种粮、种蔗、种果、采矿;严禁在水源林区开垦种植农作物或经济作物。已经种植了的,要采取果断措施,限期退耕还林。要严格执行各级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规划为林地的,不准转划为农用地、牧地。凡郁闭度0.2(含0.2)以上的林分,不允许改变其用途。因进行林业内部结构调整,改造低产林,发展名特优新经济果木林的,必须按规定严格审批。拍卖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以林木、林地使用权抵押、出租、转让、拆股联营造林、引资造林,也要按照法定权限,依法经过县(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或更换林地(土地)使用证书。经县(市)以上政府颁发的山界林权证是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尚未颁发山界林权证的林地,各地要组织力量抓紧办理。不准擅自撤销山界林权证,确因工作粗糙造成重发或漏发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重新进行审核,经上一级政府审查同意,予以修正,换发山界林权证书。各级调处、林业主管部门在调处山林纠纷时,要十分注意掌握法律政策,实事求是,依法办案。不准挑动、制造新的山林纠纷,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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