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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矿泉水、粘土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矿泉水、粘土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1997年7月21日 桂政发〔1997〕5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增加我区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93〕财法字第43号)第四条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开采矿泉水、粘土征收资源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境内开采矿泉水、粘土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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