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拍卖“四荒”地使用权,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土地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拍卖前,要由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关按集体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对拍卖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评估,确定基准价。拍卖时要有政府、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公证机关、集体经济组织及群众代表到场。买方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外部成员。买方通过公开竞价中标后(标价相同时,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缴付买金,到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登记,发给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四荒”地使用证,方能取得土地的经营权。单宗拍卖地块,面积在100亩以下的,向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报批;面积在100-1000亩的,向县级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报批;面积超过1000至5000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面积超过5000亩的,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批。原集体经济组织未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已拍卖的“四荒”地使用权,按本《通知》规定权限到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补办备案或登记审批手续,领取“四荒”地使用证。“四荒”地的使用权拍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依法取得的“四荒”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抵押。
(六)已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出租承包土地的农户,未签订书面合同、履行审批手续的,经发包方同意,补签书面合同,报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备案。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外商承包、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农民承包地,已经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经过鉴证或公证的,应继续履行合同,稳定不变;未办理手续的,应按(四)、(五)款规定,到各级政府或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补办审批手续。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到农村承包、租赁集体土地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应依照合法程序,征得发包方许可和承包农民的同意,商定合理的承包费、租金,签订书面合同,按规定报政府或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承包、承租。强包、强租集体土地或农村承包地的行为应予制止。
三、维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
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实行土地使用权流转,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按规定经过批准进行土地调整时,不得随意提高承包费或强行收回承包地另行高价标包,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党政机关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农民承包地或利用土地招商引资,要兼顾农民利益,取得农民的同意,不得强行租赁和占用。承包人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含畜禽、农机具、水利设施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履行,直到合同到期,不得中途强行解除。
除工副业、果园、鱼塘、“四荒”等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项目外,其它土地,无论是叫“口粮田”、“责任田”,还是叫“经济田”,其承包费都必须纳入农民向集体经济组织上交的村提留、乡统筹费范围,按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