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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的通知

  (四)原来由集体经营管理的山林地、未发包的“四荒”地(指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应继续由集体经营管理,用于创办集体经济项目,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也可采取招标、出租、拍卖等形式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外部单位、个人成片开发经营(在标价相同时,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所得招标款、租金、拍卖收入属集体收入,要加强管理,健全开支审批使用制度,实行队有、村有乡管,用于创办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不得私分乱花。
  (五)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广西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进行,做好承包合同的续订、鉴证、纠纷调解或仲裁工作,并将其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要坚决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一方面,严禁强行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强行解除合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另一方面,要教育农民严格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延续和发展,应纳入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范畴。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者在承包期内对所承包的土地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出租等,以利于促进农村经济专业化、规模化、企业化经营。鼓励集体把山林地、“四荒”地办成股份合作林(果)场或联办林(果)场。要积极稳妥地搞好“四荒”地使用权的拍卖、出租和冬闲田的出租,进行小流域的治理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受法律保护。流转的形式、经济补偿及利益的分享(共享),由双方协商,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和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二)农民外出务工经商、落户城镇或转营他业,无法经营承包土地的,可请人有偿代耕;或者,经发包方同意,转、接包双方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由原承包方将土地转给他人接包,原承包方承担的权利、责任、义务由接包方承担。对零星的承包地,鼓励农民相互调换,实行连片经营。转包、转让、互换承包土地的农户要签订协议,报发包方和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三)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外商连片开发山林地、“四荒”地,创办股份合作制的种养场(公司),集体和农户可以土地入股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种养场(公司)应积极吸纳当地农民、集体参加生产经营劳动,使农民获得劳动报酬并享受股份分红,增加收入、改善生活。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外商到农村租赁土地、冬闲田进行农业综合开发,提倡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吸收农村集体和农民参加。租赁土地应取得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民的同意,租期、租金由租赁方和出租方(集体和农民)平等协商,签订租赁合同,报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租赁面积较大的,要履行报批手续:租赁土地面积50-100亩,报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批准;租赁土地面积100-1000亩,报县级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批准;租赁土地面积1000-5000亩,报县级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超过5000亩的,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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