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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11月11日 桂政发〔1997〕53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指出,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是近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个重点。为了搞好我区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引导农村集体农业用地使用权有偿有序流转,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一)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和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必须长期稳定,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各地应遵照中发〔1993〕11号和中办发〔1997〕16号文件的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在总结经验、完善承包办法的基础上与农户签订延长土地承包期合同,到期一批,签订一批,一定三十年不变,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
  (二)在延长土地承包期、续订承包合同的过程中,各地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切忌“一刀切”。对原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要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对因人口增减变化较大、耕地被国家建设征占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严重不均、群众意见较大的,应遵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群众民主议定,在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中进行调整。但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更不能打乱重来。进行调整的村(队),要报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作适当调整后再延长承包期。这种小调整,只能是极少数地方个别地进行,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从严掌握。
  (三)进行土地调整时,要注意维护集体和农民的权益,严禁强行改变土地的权属关系。不得将属于社(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队)所有的土地收归村有,也不能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对调出土地的原承包农户在土地上的投入要给予适当补偿。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原则上不留机动地,确需留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机动地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应控制在5%以内。原来不留的,不应留机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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