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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要在继续发挥社会安置(单位就业、社会各界分担就业、自谋职业)主渠道作用的同时,深入研究和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新办法,作为安置和帮教工作的辅助渠道。为使刑释、解救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尽快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92〕7号文件“关于创办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经济实体”的规定,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创造条件共同创办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经济实体。一要明确这类实体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但在人、财、物方面与司法行政机关脱钩,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组织;二要明确这类实体是为了使部分暂时无业可就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寻到就业机会前,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来源,以防止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特殊经济组织。这使其与一般以赢利为目的企业有很大的区别。由于这类实体的特殊性,各级政府对其要大力扶持,政策上予以优惠,金融、税务、财政、工商等部门在政策上要予以支持。
  五、突出做好重点对象的安置和帮教工作,遏制重新违法犯罪
  对没有完全改造好,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要作为重点对象,切实落实帮教措施。监狱、劳教所要努力做好这些人的转化工作,并建立追踪考察制度,在这些人离开监所后,提请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帮教管理。
  公安机关要建立帮教责任制,配合监狱、劳教所搞好刑释、解教人员改造质量的定期考核,对重点对象加强管理,密切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行动去向,对重新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从重惩处。
  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城乡、工矿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发现刑释、解教人员中出现的问题,并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帮助他们向好的方面转化,使他们最终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
  六、设立“安置、帮教协会”和“回归基金”,实行帮教工作社会化
  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要求,我区各地应加快建立“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协会”的步伐,以便更好地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安置、帮教工作的社会化。同时,要建立旨在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回归基金”,并成立相应的资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以便有效地发挥基金的作用,增强安置和帮教工作的力度及实际效果。“回归基金”的筹措主要采用社会募捐的办法。开展社会募捐筹措“回归基金”,必须经地、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并报自治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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