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四章 管辖与委托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本行政辖区内行使行政执法管辖权。
  行政执法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执法机关需跨行政区域执法的,应当会同当地行政执法机关执行,当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配合。禁止行政执法机关利用职权维护本地区的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同一事项需由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协同执法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协同执法的事项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审批事项,先受理的机关应主动同相关机关联系。需要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协调一致后才能办理。协调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裁决;
  (二)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先处理的机关应主动同相关机关联系或在处理后及时移送相关机关;
  (三)相关机关对先受理的机关联系或移送的事项,应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诉先受理的机关。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委托书应加盖委托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和责任。
  委托机关应对被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书由委托机关报其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五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一节 监督检查与办理申请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有明确、合法的目的;
  (二)应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三)现场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笔录应由相对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四)检查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应予保密;
  (五)检查中涉及相对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
  (六)检查中需对物品进行常规性抽样检测时,应依照常规抽检规定的数量和频次进行。依法需要进行临时性抽样检测的,应出具抽样检测通知书,抽检样品数量应以合理为限。抽样检测后,应将抽检结果书面通知相对人。被抽检后的物品仍有使用价值,应退回相对人。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涉及收费的,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依据,并领取当地物价部门核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必须开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票据应加盖收费机关的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应制作书面通知书送达相对人。通知书应载明要求履行义务的目的、期限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其条款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应当合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
  第二十三条 相对人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申请,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必要和紧急情况的除外。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