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报告的通知
(1997年9月10日 桂政发〔1997〕7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法律规定的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实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工作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好头,做依法纳税的模范。各级政府和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专人,严格按税法规定,做好本单位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共同把我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近年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受到中央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强调:“建立法人对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个人收入申报制和储蓄存款实名制。改进和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自治区人民政府1995年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5〕19号)。在各级政府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区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收入增长较快,1996年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3.56亿元,为增加我区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分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仍较薄弱,公民纳税意识较淡薄,自行申报纳税的积极性不高,许多单位没有严格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精神,推动我区个人所得税工作向纵深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